“中直部委”的街道办,这个“神奇”的概念,不知道是不是斯人首创,没必要哗众取这个宠,只是单纯的觉得这种表达方式最能准确的描述其中的“原委”。为什么?——在转业安置领域,向来有“中直部委有面儿”、“市直区县有里儿”的说法,说白了就是从工作性质和收入待遇上的一种横向比较。然而“中央*务暨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发布,让斯人有理由相信,一种全新的有里有面有内涵的岗位——“中直街道办”可能在呼之欲达的未来成为清清楚楚的现实,所以别的不说——先恭喜一下今年安置到东城和西城的战友们吧,“中直街道办”带飞有理~!!!
01
年12月30日,北京市*府重磅公布《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年—年)》(草案)。最近几天,从规划草案公示、到各类解读、再到转友们不经意的讨论,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概念目前已经明确、布局规划也已细化、公示执规流程也已经按部就班,所以用“板上钉钉”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因此,大家其实更关心另外一个问题——组织发展框架机制,或者更直白一点儿,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众多各级干部,到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我们可以大开脑洞,卜卦预测遐想一下:
1.首都功能核心区的隶属关系。
毋容置疑,既然规划草案已经明确了首都功能核心区的概念,加上北京市*府已经东迁副中心,那么新规划的首都功能核心区彻底从北京市的行*区划中予以剥离,成为中管或国管的直接管理单位将成为一个大概率事件。可能有人会嗤之以鼻的质疑:本次规划草案的发布主体明明是北京市*府,丝毫没有看到隶属关系转换的任何“口风”,但实事上按照历次*地调整改革的程序性经验,规划、配置和预案向来是“原单位”的最终历史使命,所有这些完成的目的就是要彻底理顺后便于移交,对于这个思路和方向,斯人深信不疑。即便短时期内可以仍由北京市来主导相关规划情况的落实推进,但从长远来看,“非首都功能疏解”的成果就是“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落地,就北京市而言,在这两个战略方向的历史性”赋能“,前者显然是重中之重,既是冠以”首都“的核心区,未来也势必是个”国家层面“的概念。因此,讨论首都功能核心区未来可能转隶所带来的影响,主要就是北京市,妥妥减少东西城两个重要的"核心城区",同时市级行*区域将由16个减少为14个。不仅如此,随着核心城区的剥离,以及副中心东延的进一步强化,传统老北京"郊区县"的概念被彻底打破也成为大概率事件,淡化城郊理念成为一种极强的现实需求——即北京各区县内部,以及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间谁是谁的"城区"与"郊区"的概念将不再那么重要,尤其对北京市而言,只有进一步"淡化城郊"才能有效推进各项功能疏解工作和以新副中心为起点的各区均衡发展。对于广大郊区进京的*转干部而言,最大的利好可能就是彻底破除了“3+5”的郊区选岗限制,可能一定程度上还有各区的配比区分尚待时日,但妥妥的会增加“中直街道办”的首都功能核心区的众多岗位——只是需要大家祈祷后职业化时代还有计划安置的机会吧。
2.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行*级别。
既然行*隶属关系短期和长远的两种“可能”都已经分析过了,再来预测和遐想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行*级别才有“逻辑起点”。在现行行*组织框架下,行*级别往往代表了一级组织或地区的"软、硬"的综合实力,也就是说行*级别与行*实体二者之间必须达到相应的“匹配”程度,才能达到最佳的行*组织实施效能。比如从国家从*治层面考量,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的行*级别与其他各省、自治区和部委相当,均为正省部级,从而明确了直辖市在国家行*组织体系中的特殊*治地位;从经济层面考量,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的行*级别高于同一省域范围内的其他相应地区,均为副省部级,从而明确了计划单列市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重点方向省域发展中的特殊经济地位;从历史和民族层面考量,*生产建设兵团(其余省市兵团均已逐步撤销)、少数民族自治区、州、县、乡等等,均在各自的行*区划框架下予以特殊考虑,从而明确了特殊地区在国家、历史和民族层面的特殊贡献。鉴于此,对于首都功能核心区这个兼具国家*治、经济、历史和文化层面的"新地区",给予其特殊的行*级别符合历史、现实和未来逻辑。那么如何才能体现其特殊性的同时,有能保证一定的合理性呢?斯人以为至少需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要考虑原行*框架的级别。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新立",在没有历史依据的情况下,参考原行*框架组织基本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首都功能核心区就是一个"加法",即"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东城区+北京西城区",显而易见,在这个"算式"里,新的首都功能区是"加和",考虑到东城区和西城区的现行*级别均为正司局级,因此加法很容易得出结论——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行*级别势必要高于正司局级。
二是要考虑短期未转隶的上级限制。首都功能核心区脱胎于北京核心城区,在短期未转隶期间核心区规划公示、颁布、执行的过程中,势必是由北京市来主导,也就是核心区在初创组建时期的行*级别框架,应低于"上级"管理主体即北京市的框架,即低于正省部级。
三是要考虑远期若转隶后的全局考量。前述已经分析,首都功能核心区跳出北京市域框架成为中管或国管可能就是个时间问题,但具体管理机制如何可能还需要相当长的磨合和适应周期。因为从全局上看,第一,宪法对于"首都北京"的明确表述基本上是不可动摇的,因为一个核心区的定位问题而推动修改宪法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太大;第二,中央对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保障中央*务环境"的定位是异常明确的,从而也就天然的从任务区分上把核心区的功能同中央国家机关和直附属单位的区分开来了,简言之核心区“从属于”中直部委的全局定位是明确的,从而也就基本划定了核心区行*级别的“天花板”——行*实体架构不可能超越部委(领导是否高配则另当别论);第三,核心区无论是中管还是京管,中央目前对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赋能并将其断实体化已是明确预期(不排除美国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澳大利亚的首都领地堪培拉特区和巴西的巴西利亚联邦特区等独立区划模式),也就是在首都功能核心区与北京市区之间,需要从行*区划的设计上体现“平衡”的问题,既不能“超越北京市”,又不能低于一般的市属专管派出机构(天安门、中关村、北京西站等等)。
综合以上多方因素考量,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行*级别确定为副省部级行*机构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3.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运行模式。
在明确隶属关系和行*级别基础上,预想首都功能核心区的运行机制问题,才有平台和依托。如前文遐想所述,总体上隶属可能分“两步走”,而行*框架基本可以推断在副省部级层次,在这样的基础上架构首都核心功能区,斯人以为至少有三种可能的方向:
一是短期的市直“管委会”形式。在这种运行机制思路的主导下,无非是将现行的市直派出机构“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进行”扩编,完成涵盖天安门地区+东城区+西城区整合而成的“巨型”副省级管委会。这种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有相对稳定和成熟的经验,且行*架构的复杂程度仅在北京市*府框架下完成,相对较为简单。同时,还可以立足东城区和西城区经济和产业相对集中的特点(二者总资产占北京全市总部经济的73%,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也分别占到33%和70%,集中了北京市的高端经济功能),在新管委会的框架下北京市可以更好的对经济功能进行剥离迁移和转移支付,从而加速落实中央对首都功能核心区保障中央*务环境的任务要求。而这种机制的劣势,大概率会体现在以市府为主导的副中心新北京建设和以首都功能核心区的中央*务区建设精力的摆布上,而这个看似“形而上”的点状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可能产生的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形而下”的诸多现实问题,且刚性的不均衡是难易调和的。
二是中期的中直“派出机构”形式。毋庸置疑,首都功能核心区作为中央*务区概念的实体形式,其管理主体作为中央*府派出机构无可厚非,也基本符合大众的认知预期。这种机制模式,优势在于可以彻底解决短期模式里精力摆布不均的“尴尬问题”,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下,市府可以集中精力破解以副中心为核心的新北京发展问题,而首都功能核心区成为中管或国管框架下的唯一实体“行*区域”,有利于市府和核心区双方向的深度建设。而该模式困局可能在于如果作为中直“派出机构”成为行*主体,核心区就不能在“机构之中”再进行省级“四大班子”的内设机构设置,随之而带来的首都功能核心区的*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生等诸多操作性问题将成为一个“巨量尾大”工程,势必是任何一个非*府主体的“协调管理机构”所不能承受之重。
三是远期的中直“单列计划特区”形式。显而易见,单列计划市的模式可能是首都功能核心区的最终方向,然而为了避免出现首都北京“城中有城”的尴尬,彻底实体独立的“单列计划市”似乎又不符合各方预期,因此,部分**实体化可能成为一种“新模式”,斯人再大胆预估称其为“单列计划特区”——即一种介于中直派出机构、市直管委会和单列计划市的“三方折中模式”:中直主导核心区**把握建设方向,市直统筹其他领域按需求做好保障即可(能否把它类比于部队新成立的“联勤保障”部队的“集中战略保障”模式创新,以及首都功能核心区相关保障部门负责人兼任市府相关副职等等均亦未可知)。举例“管中窥豹”来说,未来在民生等“非中央*务区”功能属性等领域,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的户籍居民在形式上继续作为北京直辖市居民,在人口统计、参*议*和群众活动时继续纳入北京市人大*协和群团组织领导,从而在事实上形成首都功能核心内中直派出机构和北京市*府双重管理的稳定格局。
综上所述,无论哪种运行模式、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个人在一个新增副省级的新框架下,其发展机遇和成长预期都会得到显著扩展——还是那句古话:机会都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加油向前冲吧!
公示微展厅现场展示图例(图
宁哥)
02
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年—年)》草案公示的通知
《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年—年)》(草案)已经编制完成,为充分征询和吸纳公众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要求,规划草案于年12月30日起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年12月30日至年1月28日,公示期限30日。
自公示开始之日起,公众可登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